民政局是县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其基本职责是依据国家赋予的职能,解决社会问题,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
(一)编制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监察;
(二)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负责全县拥军优属、烈士褒扬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的伤亡抚恤工作;审核申报烈士称号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登记;
(四)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研究拟定县的“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
(五)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救灾抗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监督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开展减灾活动;
(六)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全县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七)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拟定城镇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计划;指导(居)民委员会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全县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实施婚姻登记管理;负责承办全县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九)负责全县乡(镇)村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批报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乡,村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并且全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十)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十一)研究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县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护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各类福利企业的年检和新办福利企业审核工作;指导全县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和全县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负责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三)研究拟定全县殡葬改革办法,实施殡葬管理;负责全县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编制汇总统计年报和民政事业费决算;
(十五)负责全县民政系统职工队伍建设;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