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
民福〔2009〕81号
关于印发《旌德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发的民福字〔2008〕1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旌德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一日
抄送:宣城市民政局、宣城市财政局,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
旌德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列入
财政预算实施意见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民福字〔2008〕1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
二、我县现有集中供养对象131人,按照工作人员与院民1:10的比例配备(院民10人左右配2名工作人员),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共计约20名。同时,随着今后乡镇敬老院改扩建工作的推进和集中供养率的不断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所需配备的工作人员数量将逐步增加。按照省民政厅提出的到2012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50%的要求,我县五保对象总人数为837人,需配备工作人员为近50名。
三、我县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人员生活和补助标准为月500元,每所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每年水、电、煤、基础设施维修、办公经费、院民常规病治疗等费用,按年人均600元由县财政补助。此两项管理机构经费,统一列入县财政预算,并按季足额拨付到位,以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健康运行。
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聘用事项:
(一)以乡镇为单位,采取公开招聘的形式录用,录用人员由乡镇聘用,并报县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二)任职条件
1、敬老院院长任职条件:政治素质较高、事业心强、身体健康、有爱心、有能力、有开拓精神、懂经营、会管理,热爱老年人服务事业,热心为老年人服务,必须住敬老院管理,年龄在55周岁以下(现任院长表现突出的可放宽到60周岁),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思想作风正派、热爱敬老养老事业、尊老敬老、吃苦耐劳、具有无私奉献精神,年龄在45周岁以下(现任人员表现突出的放宽到50周岁),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人员管理
1、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任职条件的要求,每年由乡镇、组织对所有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民政局、财政局。
2、根据各地对敬老院工作人员每年年底考核合格人数,县财政将安排下一年度其工作人员经费,新增人员经费每季度调整一次。
五、本实施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六、本实施意见由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