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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旌德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9-12-23 10: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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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根据《旌德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和《旌德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金融部门配合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社会化“打卡”发放工作。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监察。
第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审批确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据实编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用款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核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及时足额通过社会化“打卡”发放城乡低保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上级补助和本级配套安排的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建立城乡低保资金专户,对两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保障城乡低保资金及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乡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金融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会同民政部门代发城乡低保资金,其低保金专用存折帐户一律免收开户费、工本费,同时免收委托代发费和手续费;
(二)城乡低保资金拨入代发金融机构2个工作日内,应将资金打到低保对象个人帐户,并注明资金名称。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并监督本辖区社居委(村委会)开展城乡低保初审工作,对上报的家庭收入情况逐项调查核实;
(二)指导并监督本辖区社居委(村委会)开展民主评议,确保城乡低保政策公开、保障对象公开、操作程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对象个人档案资料,完善档案要素,实行一户一档;
(四)负责并监督本辖区城乡低保金发放工作,确保城乡低保金按时发放。
第七条  社居委(村委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低保对象日常申请受理工作;
(二)对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通过家庭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对象原因;
(三)宣传城乡低保政策,对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及时将享受对象及其补助标准在社区(村委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各乡镇要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县民政部门应定期通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和资金情况,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城乡低保资金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
第九条  县直有关部门及乡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预算安排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
(二)具备财力保障或上级已对其财力缺口进行补助后,由于不按时足额发放或不按规定发放城乡低保资金等原因,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三)挤占、截留、挪用、拖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四)虚报、瞒报城乡低保资金发放情况的。
第十条  从事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一)接待群众来访以及申请对象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政策解释不准确,造成越级上访的;
(二)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不按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公示、核实、评议不到位的,出现错保、“人情保”、“关系保”的;
(三)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低保金的;
(四)动态管理不到位,分类施保不科学,补差标准界定不准确,导致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机制不落实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规定“打卡”社会化发放的;城镇低保擅自改变待遇享受范围和保障标准的;农村低保擅自拆户并户,平均分配的;
(六)吃拿卡要,故意设立门槛向低保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财物,刁难低保申请人的;
(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挤占、挪用、扣压、拖欠低保金的;
(八)其它违反低保政策的情形。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由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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