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及省民政厅、财政厅文件精神,我县优抚对象的抚恤生活补助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即: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调整后抗日战争时期为453元/人·月、解放战争时期为386元/人·月、建国后为372元/人·月、带病回乡为205元/人·月,两参人员为205元/人·月;建国前老党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残疾军人(含伤残警察、伤残国家工作人员、伤残民办民工)抚恤人均增加30%,三属(烈属增加51元/人·月、因公牺牲人员遗属49/人·月、病故军人遗属51/人·月)。目前,民政局已将上述优抚对象的增补费及时通过一卡制核发到账户。